一、培养目标及规格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业务培养要求:
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二、学制
二年制。实行学年学分制或试行完全学分制。在大学专科基础上,中央电大按三年业余学习安排教学计划。学分有效期8年。
三、课程设置
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性质有统设、统设服务和自开等。
专科必修课:邓小平理论概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1、2)、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1、2)、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9门。
本科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劳动法、英语(1)(2)等10门。
限选课:婚姻家庭法、证据学。
选修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监狱法学、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竞争法、公司法、仲裁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房地产法、财政金融法、涉外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英语(1)(2)、英语(3)(4)、大学英语(3)、科学发展简史、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管理综合专题、期货交易实务、房地产评估、商务谈判实务等36门。
四、教学模式与教学媒体
采用多种现代远程教学技术手段,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含网络版)为主要教学媒体,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
通过面授辅导、函授辅导、网络教学、BBS、电子信箱、VBI、电话和双向视频系统、电视直播教学等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五、教学与教学管理
1. 统设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
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2.学生在专科阶段已修完英语(1)(2)的,在本科阶段可将英语(3)(4)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1)(2);亦可选择大学英语(3)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1)(2)。
限选课为专业必修课程,由中央电大统一课程名称,执行统一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并推荐教材。婚姻家庭法为专科阶段限选课程;证据学为本科阶段限选课程。
3.选修课为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共同设置的课程。地方电大或学生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在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
参加专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如今后不参加本科阶段的学习,可将本科阶段的必修课程作为专科阶段的选修课。
4.非法学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的学生参加法学本科学习时,必须补修:法理与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课程。
5.统设服务的课程,可由中央电大提供教学大纲、多种媒体教材、考试等教学资源的支持服务。
6.学生可以从公共选修大表中选修课程,也允许学生跨科类选修。但这部分课程的学分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分的10%。
7.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均须安排平时作业,由中央电大和地方电大共同组织。作业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英语平时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无平时作业成绩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8.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考核应以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为依据,命题时应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内容。考试试卷采用百分制,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85%。平时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5%。本科阶段单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中央电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9.集中实践环节由地方电大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不得免修。
10.毕业论文重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题目可以多样化,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教学要求。
六、毕业
最低毕业学分为71学分。学生通过学习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由中央电大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凡通过国家规定的英语本科水平考试的,由中国政法大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七、教学计划进程表(附后)
八、课程说明
1.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好部门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国际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一一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5.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论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录类文书等。
9.劳动法学
本课程为必修课。
本课程讲授我国劳动法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学科,要求全面理解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全面系统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并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实际问题。学生在学习本课基础上,可对国外劳动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