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技工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设置依据
我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三、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省属单位举办的学校名称为“广东省××技工学校”;市属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名称为“××市(县、区)××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
(五)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六)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8年。
(八)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办形式
申办民办技工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设立两种形式。达到《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的,可先申请筹办。
(一)申请筹办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条件,以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开设专业(工种)及层次。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自有场地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资产证明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民办技工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向社会招生。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6、提交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和(二)的3、4、6项规定的材料。
五、审批权限
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各自审批和管理两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单位和个人(国外、境外除外)设办的民办技工学校,批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其他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办各种形式、各种规模、各种层次的民办技工学校均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实行属地管理。
六、审批程序和时限
凡设办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材料后,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局意见,然后组织不少于5名技工学校国家级或省级督导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劳动保障厅正式对申请人或单位予以批复,同时抄送市(县)劳动保障局。
申请筹办民办技工学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