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全面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技能评价工作的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行为,进而构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具体要求;
(三)我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性、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以下简称“合格评估表”,见附件1),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实施鉴定工作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依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以下简称“示范评估表”,见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基础、场地和设备设施、持续改进工作措施等。
三、步骤要求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出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同时,各地区、各行业根据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由合格评估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用性、操作性的修订和调整。修订和调整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应向我部上报。
经我部审核同意后,各地区、各行业要向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发实施方案和合格评估表,要求他们先行开展本所(站)的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1月至4月。
在所(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区、各行业要及时、全面地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合格评估工作。合格评估工作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和否决项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和出现否决项的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合格的鉴定所(站)中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的,应向我部申报参加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行业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针对该鉴定所(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要建议该鉴定所(站)的审批部门撤消其资质。在此阶段,我部将派遣由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抽查。
(三)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5月至9月。
我部将选派由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审核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高级考评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示范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地区、各行业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示范评估工作。
示范评估工作结束后,对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的所(站),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此外,通过我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站),可以直接参加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期满且无问题的鉴定所(站),由我部发文公布为“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授予“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牌匾。
四、组织实施
(一)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在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领导下,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应明确责任部门、机构和人员,细化评估工作各环节的操作办法,落实好评估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对照评估项目和指标要求主动查找不足,抓紧健全完善,并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接受评估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行业在评估和申报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对工作情况和有量化指标的评估项目,要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对于在评估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二)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行业要及时向我部上报本地区、本行业评估工作的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评估工作情况报告、申报参加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的合格评估表及基本情况、限期整改和建议撤消的鉴定所(站)的情况说明等。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的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设备更新、工作拓展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以使这类鉴定所(站)不断得到支持和推动,使之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