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本地区技工院校办学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数量和布局。要依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附件1)、《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附件2)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3),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申报院校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先进行自评,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由国家级或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严格对照评估标准,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专家评估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我部;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对拟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部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执行,各地应及时将新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名单报送我部。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不需再重新申报。
附件:
1.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3.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28日